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1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榮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民國93年5 月1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
0,000 元,約定於98年5 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5%計
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8 月9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
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相對人92年12月5 日間向聲請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於97
年12月5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
僅繳息至94年8 月9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
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6610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榮志 │自民國94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 │
│ │242,115元 │ │月10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黃榮志 │自民國94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357,220元 │ │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榮志 │自民國94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242,115元 │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2│新臺幣 │黃榮志 │自民國94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357,220元 │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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