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610號
PTDV,108,司促,6610,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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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1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榮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民國93年5 月1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
  0,000 元,約定於98年5 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5%計
  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8 月9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
  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相對人92年12月5 日間向聲請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於97
  年12月5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
  僅繳息至94年8 月9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
  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6610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榮志  │自民國94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   │
│  │242,115元 │     │月10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黃榮志  │自民國94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357,220元 │     │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榮志  │自民國94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242,115元 │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2│新臺幣  │黃榮志  │自民國94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357,220元 │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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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