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0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清松即陳全繁
債 務 人 陳金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陳全繁於民國92年12月2日邀約陳金吉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4年1
2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遲延履行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影本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10月03
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貸款暨動產抵押約定書乙份2、帳務資料暨帳
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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