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湯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湯國榮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8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8 年6 月3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新臺幣(下同)2,219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 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⑵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⑶年費:依各信
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⑹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 元;⑺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6546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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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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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湯國榮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9 │
│ │ 1,185元│ │6 月4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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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湯國榮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3,107元│ │6 月4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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