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35號
PTDV,108,司促,6535,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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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秀倫 

      李清敏 

一、債務人李秀倫李清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
  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秀倫於民國99年12月至106 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李清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81,156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秀倫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清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653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秀倫、李│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381,156元 │清敏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秀倫、李│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381,156元 │清敏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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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