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潘長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潘長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5 月30日止累計211,731 元未給付,
其中56,042元為消費款;152,089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潘長成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6,042元│ │5 月31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