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簡秋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簡秋情於民國93年7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
93年7 月22日起至94年7 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8 年5 月30日止累計179,817 元未給付,其中52,341元為
本金;127,392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簡秋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8 年5 月30日止累計750,045 元未給付,其中
203,756 元為消費款;542,689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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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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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52,341元 │簡秋情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5 月3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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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03,756元 │簡秋情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5 月3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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