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邦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零陸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邦昶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
93年11月17日起至94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5 月30日止累計177,451 元未給付,
其中51,607元為本金;125,760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邦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8 年5 月30日止累計173,612 元未給付,其中
46,408元為消費款;123,604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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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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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邦昶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1,607元│ │5 月31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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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李邦昶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6,408元│ │5 月31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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