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498號
PTDV,108,司促,6498,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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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邦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零陸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邦昶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
  93年11月17日起至94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5 月30日止累計177,451 元未給付,
  其中51,607元為本金;125,760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邦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8 年5 月30日止累計173,612 元未給付,其中
  46,408元為消費款;123,604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邦昶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1,607元│     │5 月31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李邦昶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6,408元│     │5 月31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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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