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420號
PTDV,108,司促,6420,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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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2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張寶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寶山於民國94年4 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JCB CARD :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2 月8 日止共消費簽帳28
  ,820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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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