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茂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