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上列聲請人與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梁安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之請求依據,並應提出統一發票、出貨單,或其
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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