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顏涵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零肆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顏涵萱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元,約定自107 年5 月4 日起至114 年5 月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 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6 月5 日止累計49,041元未給付,其中46,542元為本金;
1,906 元為利息;5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顏涵萱於106 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
約定自106 年10月20日起至113 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05日止
累計186,453 元未給付,其中176,995 元為本金;8,165 元
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顏涵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8 年5 月26日止累計94,550元未給付,其中
88,964元為消費款;4,350 元為循環利息;1,236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3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6197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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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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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46,542元 │顏涵萱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06 │
│ │ │ │6 月6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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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176,995元 │顏涵萱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06 │
│ │ │ │6 月6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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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88,964元 │顏涵萱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5 月27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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