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維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維德於民國93年2 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1.8
8%計息,詎料債務人楊維德僅繳納本息至94年12月4 日止,
現尚有本金285,918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
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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