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910號
PTDV,108,司促,5910,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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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謝依芳 
債 務 人 李春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
  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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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