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謝依芳
債 務 人 趙劭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
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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