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35號
PTDV,108,司促,5835,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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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采業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采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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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