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鄭景耀
鄭瑞祥
鄭婉妤
一、債務人鄭婉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雪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鄭景耀、鄭瑞祥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
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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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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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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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907元 │民國107 年11月1 日│2.15 │民國107 年12月2 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 │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 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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