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蔡依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依諠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8 年5 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7,405 元(約定條款第
6 條)。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82 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
3 項)。㈢逾期費用:500 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
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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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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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蔡依諠 │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7,405元 │ │月17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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