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43號
PTDV,108,司促,5743,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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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蔡依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依諠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8 年5 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7,405 元(約定條款第
  6 條)。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82 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
  3 項)。㈢逾期費用:500 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
  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蔡依諠  │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7,405元 │     │月17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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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