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642號
PTDV,108,司促,5642,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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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4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林景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
  5 月1 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
  、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 月13日
  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 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 月29
  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
  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
  3 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
  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㈡、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99年5 月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
  ,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
  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
  ,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5
  月1 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
  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人牌告
  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嗣後隨
  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
  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 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
  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惟因銀行法修正,令信用卡及
  現金卡等利息循環利率年利率不得超過15% ,故本件僅請求
  年利率15% ,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100 元之帳戶管理費。
㈣、詎料,債務人自100 年10月21日止,尚有84,989元未依約繳
  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
  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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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