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5號
PTDV,108,司促,545,2019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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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債 務 人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聲請對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係
  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28,570 元,聲請人
  請求之依據係對帳明細表所列之金額,惟上開明細上所載各
  「單據日期」之訂貨單或銷貨單,除發票號碼:QT00000000
  之發票及銷貨單上所載金額15,225元部分,與對帳明細表記
  載相符外,其餘請求部分尚無完整之資料可供核對,聲請人
  就釋明資料不足部分之請求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上開(未達釋明程度)之
  訂貨單或銷貨單。聲請人於108 年4 月10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迄今仍未提出足資釋明請求金額(對帳明細與銷貨單
  據相符)依據之資料,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
  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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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