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債 務 人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聲請對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係
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28,570 元,聲請人
請求之依據係對帳明細表所列之金額,惟上開明細上所載各
「單據日期」之訂貨單或銷貨單,除發票號碼:QT00000000
之發票及銷貨單上所載金額15,225元部分,與對帳明細表記
載相符外,其餘請求部分尚無完整之資料可供核對,聲請人
就釋明資料不足部分之請求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上開(未達釋明程度)之
訂貨單或銷貨單。聲請人於108 年4 月10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迄今仍未提出足資釋明請求金額(對帳明細與銷貨單
據相符)依據之資料,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
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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