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71號
PTDV,108,司促,4971,2019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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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柯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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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