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65號
PTDV,108,司促,4565,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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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
債 權 人 林冠良 
      楊素華 


債 務 人 吳芳如即清鑫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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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