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72號
PTDV,108,司促,4472,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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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孫清文 
債 務 人 候君平 


      方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0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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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