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詩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
一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
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參佰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
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
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詩容於民國91年7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27,842
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100 元、消費款174,637 元、預借
現金38,000元、已到期之利息11,105元及違約金3,000 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12,637 元自94年12月21日起
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
自94年12月21日起至100 年3 月31日止,以每月1,000 元整
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0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
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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