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雪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縣屏東
市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6,000 元【(51+12)×
12,000=756,000 】,不當得利部分則為附帶請求,依法不併算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39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