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6號
PTDV,106,訴,386,20190605,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麗君 
      藍麗靜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毅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920 元【84.3㎡×4,
400 元=370,92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