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瑞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淑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
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
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