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970號
PTDM,108,簡,970,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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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宜昱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宜昱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宜昱柔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 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 件)。
二、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之禁制,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對於社 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惟其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且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主要是戕 害其自身健康,並未侵害他人個人法益或造成具體損害,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號
被 告 宜昱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宜昱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6年11月28日晚上7、8時許,在屏東縣○○市○○路00巷0號 友人家中,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 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6年11月29日凌晨1時許,為警徵得其同意採尿液送驗 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宜昱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又其經 警採尿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本件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同意戒癮治療,經本署 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 自107年9月6日起至108年11月5日止),惟被告未完成戒癮 治療,且在緩起訴期間內,於107年11月20日經本署觀護人 採尿檢驗,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被告違反應遵守或履 行事項,業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撤緩字第26號撤銷緩起 訴處分確定,有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參照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非字第51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6037號判決 及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被告違反 原緩起訴處分所附之條件而被撤銷緩起訴處分,自應依偵查 之結果,如足認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其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殊無再適用 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之餘地,此乃被告選擇 參加戒癮治療毒品防制刑事政策之當然結果,且為法律所明 定,並無恣意剝奪其受觀察、勒戒處遇措施之可言。即本院 多數見解,亦認為被告未能履行檢察官所為附命完成戒癮治 療之條件,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 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亦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併命被告於一定期間遵守或 履行其他事項(如支付公益金、為義務勞務、完成其他適當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繼續偵 查或起訴」規定,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 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



經受等同於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 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 察勒戒之必要」是本案自應依法起訴,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怡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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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