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43號
PTDM,108,易,243,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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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振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
偵字第5282、5517號、108 年度偵字第1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振岳與「福春168 號」漁船(漁船統 一編號:CT0-000000號)之船長即被告邵春樹,明知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輸入之香菸為私菸,依法不得擅自輸入,竟另與 菲律籍漁工DELA CRUZ ,ALWIN ALVAREZ(下稱艾文,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共同基於 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至4 日間某日 某時許,由張振岳指示邵春樹駕駛上開漁船至距東港漁港以 西約40海哩處之海域,接駁他船船上之如附表所示私菸,並 約定事成後可得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報酬,邵春樹遂於 同年月4 日12時22分許,駕駛「福春168 號」漁船,搭載艾 文自屏東縣東港鎮東港漁港安檢所報關出港,於同日21時, 航行至距東港漁港以西約40海哩之我國領海外之海域,由某 紅白色船隻將以透明防水袋裝袋之如附表所示之私菸丟擲至 「福春168 號」甲板上,再由邵春樹與艾文一同將私菸藏放 在該船左右舷走道下方之密室內。次日(5 日)10時13分許 ,邵春樹將如附表所示之私菸載回上開漁港,而以此方式未 經許可輸入私菸,然為執行安檢任務之海巡署東港安檢所安 檢人員發現而查獲,並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因認被告張 振岳與邵春樹共同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 項之輸入私菸罪 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振岳業於訴訟繫屬後之 108 年5 月14日死亡,此有戶籍資料(除戶部分)影本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5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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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