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全
指定辯護人 秦德進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吳味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6157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249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吳味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振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 保證後,予以釋放,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 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附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27至28頁正反面)。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不到庭,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協同被告到庭,復經 本院囑警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且查無在監、 在所或死亡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 錄、拘提報告書、拘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及戶籍資料(現戶全戶)各1 份等附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 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