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3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梁景欽 林永發 被 告 林佩儀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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