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6號
ILDV,108,補,176,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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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3,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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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