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3,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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