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邱聰德即展祥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4,
309元【計算式:300,150元(上好居住宅新建工程圍牆欄杆)+8
10,945元(蘇澳港工程安全圍籬)+2,063,214元(東興國中校舍
興建安全圍籬)=3,174,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
,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31,98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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