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王秦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鐵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蘇澳鎮
港區8號)之弟,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8年4月10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王鐵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鐵生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