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16號
ILDV,108,司繼,216,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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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方謹鈺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方林阿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
  鎮○○街000巷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8年4月
  2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方林阿 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
  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方林阿 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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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