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00號
ILDV,108,司繼,100,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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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趙浤俊 
聲 請 人 李嘉豪 
是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游素琴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死亡 ,聲請人趙浤俊李嘉豪為被繼承人之女婿,因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次按稱姻親者,為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 血親之配偶,同法第969條亦有規定。是以,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另僅有法定順序之繼承人得為繼承,如非法定繼承 人,自依法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 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游素琴於107年12月31日死亡,聲請人 趙浤俊李嘉豪均為被繼承人之女婿,揆諸前開說明,聲請 人趙浤俊李嘉豪均為被繼承人之姻親,從而非法定繼承人 ,當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是聲請人三人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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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