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50號
ILDV,108,司拍,50,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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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紀素珠 
      邱創貝 



相 對 人 莊海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16日向聲請人紀素 珠(債權比例1/5)、邱創貝(債權比例4/5)借用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並約定108年1月15日償還,逾期按每百元日息 壹角伍分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普通抵押權600萬元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 相對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領款收 條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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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