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9號
ILDV,108,司拍,39,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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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振男 
相 對 人 林心羚 

債 務 人 江品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江品華於民國105年2月1日向聲請 人借用新臺幣(下同)532萬元,並約定108年1月31日償還 ,利息按年利率5%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普通抵押權360萬元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 後債務人不為清償,而本件抵押物所有權雖於106年3月7日 因信託而登記為相對人林心羚所有,惟基於抵押權追及效力 ,本件抵押權並不因此受影響,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憑證 、本票、支票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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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