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14號
ILDV,108,司促,2714,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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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慕森(原名謝子宣)


債 務 人 李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陸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慕森(原名謝子宣)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
  時,邀同債務人李美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借據800,000元,約定由債權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4筆
  貸款金額分別為30,343元、29,136元、30,450元及30,450元
  ,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
  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
  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慕森(原名謝子宣)借得前開款項後,自
  108年2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52,60
  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美月既為連帶
  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
  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
  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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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