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60號
ILDV,108,司促,2660,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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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鄭木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柒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木林於民國93年2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
  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
  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
  上限,自民國95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
  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51,176
  元(含本金46,938元、利息4,238元)及其中46,938元自民國
  95年12月25日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
  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
  ,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三)查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
  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
  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木林  │民國95年12月│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46938 │     │25日    │31日    │1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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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