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粟薈(原名林襄蓉、林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零壹拾
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 7月25日間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整,約
定於97年7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 1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
仍未清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粟薈(原│自95年1月25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8% │
│ │172013│名林襄蓉、│日起 │ │ │
│ │元 │林惠君) │ │ │ │
│ │ │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粟薈(原│自95年2月25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72013│名林襄蓉、│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林惠君)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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