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63號
ILDV,108,司促,2263,2019060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吳毓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壹佰壹拾
   肆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陸仟伍佰叁拾元。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