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9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蘇澳鎮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金德
代 理 人 鄭瀚彥
債 務 人 賴金牡丹
豊賴珍琴
一、債務人賴金牡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豊賴珍琴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