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11號
SLDV,108,除,211,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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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蘇慶瑞 
訴訟代理人 劉智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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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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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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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蘇芬旭 │ 500,000元 │ AZ5813813 │ 107年12月26日│
│ │股份有限公司延平│股份有限公司延平│ │ │ │ │
│ │分公司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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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