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代 理 人 俞欣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22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璟儒行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0,140元 │CH0148027 │107年3月31日 │
│ │蔡妤卉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七分公司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