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曾煌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股票字號 │張數│股數│
├────────┼──┼──┤
│85ND-00011374-4 │1 │1000│
├────────┼──┼──┤
│85ND-00011375-6 │1 │1000│
├────────┼──┼──┤
│ 合 計 │2 │2000│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