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懷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 告 陳三井
訴訟代理人 陳冠廷
被 告 陳根圡
訴訟代理人 陳添益
被 告 陳玟琅
陳玟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