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21號
SLDV,108,重訴,121,201906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懷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   告 陳三井 
訴訟代理人 陳冠廷 
被   告 陳根圡 
訴訟代理人 陳添益 
被   告 陳玟琅 
      陳玟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