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5號
原 告 吳其木
被 告 國家安全局
法定代理人 彭勝竹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14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 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