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工會理事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40號
SLDV,108,訴,840,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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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0號
原   告 許文昌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游宏生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會理事會決議違反組織章程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召開第7 屆第13次理 事會臨時動議提案3 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反被告 組織章程第10條之情事,爰依法請求確認系爭決議違反上開 規定等語。惟查,被告之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 0 段000 號1 樓乙情,有被告提出臺北市工會登記證書可憑( 見本院卷第86頁)。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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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