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2號
SLDV,108,訴,142,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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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周進梅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林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規定自明。又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於分 配期日1 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狀,並於書狀記載異 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倘異議人所提 出之書狀未為上開記載,且未於分配期日1 日前完成補正程序 ,其異議即不合法定程式,不生異議之法效,自無由異議人依 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解決該爭端 之餘地。是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 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 訴,須經合法之異議程序,此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要件,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如未經合法之異議程序,該分配異議之 訴,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判決意旨 、104 年度台抗字第27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69208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 國107 年12月5 日所作成之分配表,乃改定於108 年1 月10日 實行分配,且反訴原告於收受改分配通知函後,並未依法具狀 對分配表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 反訴原告既未依法聲明異議,依上說明,其自無由依強制執行 法第41條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反訴,應認本件反訴原 告所提反訴不合程式,且已無從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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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