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周進梅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林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規定自明。又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於分 配期日1 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狀,並於書狀記載異 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倘異議人所提 出之書狀未為上開記載,且未於分配期日1 日前完成補正程序 ,其異議即不合法定程式,不生異議之法效,自無由異議人依 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解決該爭端 之餘地。是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 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 訴,須經合法之異議程序,此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要件,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如未經合法之異議程序,該分配異議之 訴,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判決意旨 、104 年度台抗字第27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69208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 國107 年12月5 日所作成之分配表,乃改定於108 年1 月10日 實行分配,且反訴原告於收受改分配通知函後,並未依法具狀 對分配表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 反訴原告既未依法聲明異議,依上說明,其自無由依強制執行 法第41條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反訴,應認本件反訴原 告所提反訴不合程式,且已無從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