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40號
SLDV,108,補,740,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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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陳宥澧 
兼法定代理人 王嬿淑 
法 定代理人 陳煥武 
共    同
訴 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泉源實驗國民小學、張碧華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陸拾玖萬壹仟零捌拾元(計算式:391,080 +300,00
0 =691,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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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