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陳宥澧
兼法定代理人 王嬿淑
法 定代理人 陳煥武
共 同
訴 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泉源實驗國民小學、張碧華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陸拾玖萬壹仟零捌拾元(計算式:391,080 +300,00
0 =691,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